卷筒是電動葫蘆的主要配件之一,電動葫蘆卷筒的檢驗標準及報廢標準如下:
(1)卷筒有單個氣孔或砂眼,其直徑不超過8 mm、深度不超過4 mm、每100 mm 長度內(nèi)不多于1處,在卷筒全部加工面上不多于5處時,可不補焊,繼續(xù)使用。
(2)卷筒繩槽表面粗糙度為3.2,卷筒繩槽加工后,各處壁厚差不得大于4 mm, 必要時可在同一截面處鉆直徑為4 mm的四個互成90°的孔,進行檢查。
(3)長度不超過1 m的卷筒,兩端中心線的同軸度為0.15 mm;長度大于1 m 的卷筒,其兩端中心線的同軸度為0.2 mm。
(4)卷筒繩槽的槽脊,不允許有長度超過螺紋一周長的2%;深度不大于2mm 的缺陷。
(5)卷筒出現(xiàn)下述情況之一時,應(yīng)予報廢:
a、裂紋;
b、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%;
c、構(gòu)槽磨損到不能控制鋼絲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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